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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住建委召开房地产“十八条措施”通气会
楼盘网9月6日讯:9月5日,绵阳市住建委组织召开房地产“十八条措施”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及媒体通气会。会议解读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送审稿)》的主要内容,通报了今年以来绵阳房地产市场情况,听取了受邀企业的意见建议,并现场为企业和媒体代表答疑解惑。会议由市住建委主要负责人主持。
会议指出: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持产业,去年我市出台的“十九条房地产新政”,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落实中央“要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市住建委牵头起草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旨在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房地产“十八条措施”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三个坚持”原则,即:
坚持依法依规,依据中央、省级相关政策,收集整理了省内外部分城市房地产新政,3次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并赴涪城区、江油市等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调研。
坚持精准施策,整合了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公积金等多项政策,精准分析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堵点难点问题,以需求为导向,从供应端、消费端同时发力。
坚持及时高效,加强协调相关部门,精简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高效推动政策落地。
会议强调:绵阳市房地产市场保持稳定发展是城市环境提质、产业发展、人才资源等多方作用的结果,希望企业家们坚定信心,主动落实好政策,共同参与城市建设。在“十八条措施”征求意见期间和出台后,各级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的群众和企业。
根据工作安排,房地产“十八条措施”定于即日起至9月12日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会议邀请了15家房地产企业代表,5家媒体代表参加,市房地产协会、市住建委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全文如下: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开发供应
(一)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条件。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 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受让人分期缴款时不向出让人支付利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可申请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支持零星用地整合。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整合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单宗土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 亩且不超过相邻整合宗地面积 10%)等零星土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提出整合方案报批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 50%出让价款,开发企业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属地政府(管委会)应积极推进零星用地整合相关工作,确保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土地合宗手续。
二、优化项目规划
(三)优化新供应土地容积率指标、商住及车位比例。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在出让前,属地政府(管委会)可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结合商业用房配置、去化周期等情况,在满足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申请适当降低新供应土地的容积率指标及商住比例,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其中,城镇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 1.0(含 1.0),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可配建商业建筑比例为小于(等于)5%计容总建筑面积,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可配建商业建筑比例为大于(等于)5%且小于(等于)10%计容总建筑面积。在此范围内,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项目方案自行确定商业建筑比例。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同意,可适当降低商业用房开发量,土地出让金不调整;也可向属地政府(管委会)申请将商业用地调整为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地政府(管委会)依据项目所在片区人口规模及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情况,拟定调整方案,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
(四)支持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指标优化。《绵阳旧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兼容居住,经批准实施的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可按“商业≥4 层”核算商业容量,即商业计容建筑面积≥净用地面积×控规建筑密度×4。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涉及尚未出让的土地,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按程序申请规划调整,调整后的总开发量不得超过现行控规开发总量,地块规划控制指标须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并应当落实新增人口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关要求。在满足技术指标规定前提下,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按照“留优改拆”完成征收拆迁或回购后,重新供地形成单一用地主体,允许新旧建筑合并重新计算项目容积率。新建项目机动车泊位数量可通过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但不得少于现行《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标准的 0.75 倍。
(五)优化保交楼等重点项目用地规划指标。纳入保交楼专项借款和城区涉房历史遗留问题台账的项目,经属地政府(管委会)研究确需通过调整规划化解的,属地政府(管委会)可申请对项目地块规划进行优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程序申请启动规划调整。规划优化方案应满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关要求。规划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出具项目地块规划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新的规划条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后续土地、规划手续。
(六)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容要求。2023 年7月1日后新供应(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所需配建的服务于社区的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社区办公服务与养老服务设施合用房、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厕所,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建成后需无偿移交属地。
(七)支持规划核实分期。建设体量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分期投入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办理规划核实分期验收。规划核实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现场勘查、民政部门的养老服务设施、教育部门的教体服务设施查验一并进行。
(八)支持建设高品质小区。首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通道等公共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除城市主要滨水、临山、重要城市道路、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公园一侧用地之外的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要,经论证,在满足航空限高的情况下建筑高度可局部适当调整,调整超过规划限高的栋数不得超过建筑总栋数50%,调整高度不得大于规划限高的40%,同时建设项目应向城市提供不小于总用地规模2%的开放公共空间且宽度不得小于8米,绿地率、建筑密度同步优化。
三、强化服务保障
(九)调整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2023 年 7 月 1 日至2024 年 12 月 31 日,新建商品房项目办理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要求,由原 6 层及以下主体封顶、7 层及以上完成地上层数的 1/3且不少于 7 层,调整为完成地上 3 层后办理预售许可。
(十)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房地产开发项目在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在报建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有关部门书面承诺,延期到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前缴清。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十二)做好金融信贷支持。引导商业银行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最低贷款利率相关规定,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房个人贷款利率。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投放。落实保交楼金融支持政策。
(十三)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进一步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抵押变更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
(十四)支持存量住房发展保租房和人才公寓。鼓励各地盘活保交楼等重点项目存量商品住房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发展可租可售的租赁住房。
四、促进住房消费
(十五)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3〕2号)、《关于延长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3〕4号)中“调整房屋认定方式、新购房屋可提可贷、提高流动性调节系数”三项政策执行期限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
(十六)实施购房补贴政策。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绵阳城区(含安州区)范围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以下类别享受补贴或优惠。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补贴。其中,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全额补贴,90至144平方米(不含)的补贴80%,144平方米(含)以上的补贴50%。
2.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贴,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孩家庭在绵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上浮20%且限额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10万元。鼓励开发企业对多孩家庭购房给予特别优惠,特别优惠的额度不计入“不能低于备案价85%以下销售”的价格范围。
3.具有农业户口家庭人员,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贴,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开发企业对上述群体购房给予特别优惠,特别优惠的额度不计入“不能低于备案价85%以下销售”的价格范围。
4.购买新建商品房项目商业用房的,按总房款的1.5%给予补贴。
5.购买新建商品房项目车位的,对购房人给予3000元/个、每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补贴。上述第2、3项补贴,符合多项条件的购房家庭最多只能叠加享受两项。补贴资金由市区(园区)两级分级负担,市级承担30%,区(园区)承担70%。补贴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完善后发布。
(十七)鼓励企业给予团购优惠。支持行政、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及民间团体组织开展团购活动,同一单位在同一项目一次性购买10套及以上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愿另行给予团购优惠,但最大不超过5%。团购优惠额度不计入“不能低于备案价85%以下销售”的价格范围。
(十八)鼓励房地产企业对外推介促销。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向绵阳市外购房人群累计销售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面积)在3万(含3万)至4万(不含4万)平方米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补,在4万(含4万)至5万(不含5万)平方米的给予企业200万元奖补,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300万元奖补。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本措施中有明确时限的,以措施中明确的时限为准。绵办规〔2022〕2号、绵办规〔2022〕5号文件中未到期条款按原文件期限执行,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各县(市)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责任编辑: liuzhub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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