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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物业管理新规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1-10-13 14:45:38

来源: 绵阳楼盘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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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近日,四川省针对物业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在新规定中增加多条规定,主要是加强小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保障小区业主的权利。

9月29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在条约中指出,将增加对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增加14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街道乡镇应组织、指导、协调设立,禁止强制业主刷脸进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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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14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实施自行管理;物业费调整;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街道乡镇应组织、指导、协调设立

《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条例》还明确,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三、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条例》提出,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且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

四、禁止强制业主刷脸进小区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不得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等。


责任编辑: lan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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