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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房企取得预售证后应10日内进行对外销售

发布时间: 2017-05-22 09:09:26

来源: 住建部

分类: 国内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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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楼盘网5月22日消息 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住房的,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网络配图)

楼盘网小编从《意见稿》获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竣工住房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现售备案。在住房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以上规定销售住房,未办理住房现售备案或未将预售住房取得的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者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收取费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和职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实行挂牌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达到规定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数量、未按规定办理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公示备案情况等信息、未按规定程序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未按规定提供经纪服务或者未将接受委托销售住房的交易资金纳入监管账户或者侵占、挪用资金的行为,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1522871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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